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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管考
- 簽約執行廠商須依契約每半年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計畫經費並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繳回國庫。
- 研究開發案(Phase 2)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先期研究案(Phase 1)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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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計畫辦公室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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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5 年內配合成效追蹤,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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