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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file_point首頁>申請須知> 簽約與執行
 red_point計畫簽約red_point補助款撥付 red_point計畫管考
 

計畫簽約

  1. 簽約廠商得選擇契約之生效日,契約生效日以專函通知所載之正式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3 個月內,若因審查作業跨至次年度計畫者,契約生效日不得追溯至前一年度。(惟申請Phase 2+之A 類或B 類者,須待Phase 2 結案且經Phase2 審查委員同意後,另行辦理Phase 2+計畫簽約,且契約生效日以Phase 2 同意結案且可開始執行Phase 2+之通知函發文日期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此發文日後3 個月內。)
  2.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惟Phase 2+須另案簽約)。申請者備妥依審查決議修訂之計畫書、廠商已用印契約並開具領據,正式發函送達計畫辦公室辦理簽約、請款(請詳閱附件F、專案契約書」)。
  3.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惟申請Phase 2+之A 類或B 類者,依Phase 2 同意結案且可開始執行Phase 2+之通知函發文日)起30 日內完成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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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撥付

  1. 計畫期程≦9 個月之計畫,將計畫經費分為2 期,第1 期款(50%補助款)於簽約時撥付;第2 期款(50%補助款)於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撥付。計畫期程>9 個月之計畫,需先保留補助款總額之15%作為計畫尾款,其餘補助款與廠商自籌款,以契約生效日起每半年為1 期,依期程月數編列款項為原則,最後1 期若不足3 個月者(含)則併入前1 期每期工作報告經審查通過,且經費累計動支率達75%以上者,始核撥次期補助款。每期工作報告經審查通過,且經費累計動支率達75%以上者,始核撥次期補助款。
  2.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繳回國庫。
  3. 如有立法院審議經濟部預算之特殊原因,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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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管考

  1. 簽約執行廠商須依契約每半年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計畫經費並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2. 研究開發案(Phase 2)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先期研究案(Phase 1)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
  3.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計畫辦公室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
  4.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5 年內配合成效追蹤,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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