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惟申請Phase 2+之A 類或B 類者,依Phase 2 同意結案且可開始執行Phase 2+之通知函發文日)起30 日內完成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