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計畫屬性
1.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1)「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²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²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²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2.「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²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²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²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²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²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