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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撥付
- 計畫期程≦9 個月之計畫,將計畫經費分為2 期,第1 期款(50%補助款)於簽約時撥付;第2 期款(50%補助款)於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撥付。計畫期程>9 個月之計畫,需先保留補助款總額之15%作為計畫尾款,其餘補助款與廠商自籌款,以契約生效日起每半年為1 期,依期程月數編列款項為原則,最後1 期若不足3 個月者(含)則併入前1 期每期工作報告經審查通過,且經費累計動支率達75%以上者,始核撥次期補助款。每期工作報告經審查通過,且經費累計動支率達75%以上者,始核撥次期補助款。
-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繳回國庫。
- 如有立法院審議經濟部預算之特殊原因,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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