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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一)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時,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 (三)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申請項目

個別申請

(1)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企業資格

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Phase 2

Phase 2+

計畫期程

6個月。

6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補助

上限

每案100萬元。

1.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每案500 萬元。

1.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

2.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

備註

  1. 個別申請案撥付補助款每家每年不超過500萬。聯盟案撥付補助款原則每案每年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每家成員廠商全程補助以1000萬為上限。
  2. 個別申請案若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3. 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1)Phase 1階段可延長至9個月;(2) Phase 2階段可延長至3年;(3) Phase 2+階段可延長至1.5年。
  4. 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5. 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以個別申請Phase 2計畫舉例說明如下:
  1. (1) 未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2. (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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