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於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香港知識產權署(HKIPD)修正專利審查指南,並自2024年1月26日生效。修改內容包含:對於第1節《新穎性》、第2節《創造性》之誤繕或形式上的修改,對於第4節《不予專利之項目》補充最新的實務判斷方式。其他主要修改如下:

第7節《請求項種類》:補充說明實質上不屬於附屬項的例子。

  (1) 一請求項引用不同類別的另一請求項。

例:一種用於執行如請求項1之方法的設備,…。

  (2) 某部件與另一請求項的另一部件配合的相關描述。

例:與請求項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頭,…。

第13節《專利申請》:首先說明,本節規定香港專利包含「原授標準專利」、「轉錄標準專利」與「短期專利」。其中,申請轉錄標準專利時,須基於向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或英國專利局提交之先申請案來取得相應的專利核准,並分兩階段提交。第一階段為「記錄請求」,是為了記錄前述專利局之專利申請而提出的請求,第二階段為「註冊與批予請求」,請求官方核准轉錄標準專利。

本次修改13.24(b)條,規定轉錄標準專利之第二階段申請人若與第一階段申請人不同,申請人須提交正式簽署的移轉(transfer)、讓與(assignment)或抵押(mortgage)協議書之副本。

第15節《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及短期專利的實質審查》:首先說明,原授標準專利須經過實審才能核准。短期專利則採形式審查,但在短期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或任何具合理理由/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可以請求實審,以確認專利有效性。

本次指南修改規定,官方於實審階段發出覆核意見通知時,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給予申請人請求聆訊的機會。此外,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被核駁(依指南 15.29A 條)或短期專利被撤銷(依指南 15.50A 條)之前,必須給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簡言之,在實審階段中,申請人通常有機會請求聆訊以回應官方覆核意見,特別是在申請案最終核駁前或專利撤銷前。

  總結來說,香港原授標準專利制度自2019年12月實施以來1,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香港申請專利,無須事先取得中國大陸、歐洲或英國的專利權,目前此制度已實施進入第五年,大量的申請案已進入實審階段,香港知識產權署對本次指南修改,將有助於保持實務作業及審查程序之一致性。


註1:可參考本所報導「香港專利修法自2019/12/19生效」。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D=72869>

:::

最新消息

計畫簡介

計畫說明

下載專區

計畫成果

廠商專區

案例專區

智權加值服務

智能客服

智能客服SBIR智能客服

智能客服
您好!我是SBIR智能客服機器人小新,SBIR計畫相關問題都可以問我唷!請問有什麼我可以替您解答的嗎?
您可以問我以下類型的問題:

SBIR計畫申請資格

SBIR計畫收件期限說明

SBIR計畫各申請階段重點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