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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廠之下:代理商、經銷商-如何透過商標法,保護商業利益

百工各業,無論是原廠製造商、代理商、經銷商,都要應該要積極重視商標權的取得與佈局。有商標權,才可透過商標法,授權使用或排除他人使用,維護商業利益。興訟過程耗費大量的資源與精力,相較之下若能先行妥為安排商標註冊布局及授權事宜,將省時又省力。

  網路普及使得全球化商業活動皆在彈指之間;重視在地化的專業分工,顯得更具優勢。現今各行各業乃至於跨國商業貿易在產銷分工的趨勢下,通常可就分工態樣區分為負責研發製造、生產商品或實際提供服務的「原廠製造商」、負責在各地市場經營,為原廠製造商行銷推廣商品或服務的「代理商」、以及向原廠製造商或代理商買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相關物品,進行銷售與第一線溝通的「經銷商」。

  前述分工,在行銷提供商品與服務的過程,使用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依台灣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即商標的使用者。無論經營者是立於原廠製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的角色,在商標權的取得與使用上,都應預做規劃,包含透過註冊取得商標權,以及授權使用等安排,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商標而損及商業利益,或日後造成商標權歸屬糾紛。

  依台灣商標法規定,若開始使用商標未註冊,將會產生以下劣勢與風險:

(一) 無商標權,就無具體的權利可授權他人使用,商業上缺乏保障。

(二) 在電商平台將商品或服務上架,或發現盜版/仿冒品欲對其主張權利,將遭遇困難(例如在跨國電商亞馬遜申請上架時須提出商標權證明,在台灣的蝦皮商城在使用者提出侵權聲明時須提供權利證明等)。

(三) 製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間因商標未在銷售國家/地區取得商標註冊,權利歸屬不明,一旦有人搶先註冊,將造成權利紛爭而損及各方利益。尤其商標權屬地主義的特性,在某個國家或地區(如歐盟)獲得商標註冊,權利範圍也僅及於該領域內,因此在跨國貿易中,商標權的取得與權利安排,更是格外重要。

  以下舉實際商標爭訟案例以顯示商標權爭訟處理的複雜與耗時:

  台灣代理商B公司,未獲得中國大陸原廠製造商A公司之同意即於2013年間在台灣申請註冊A公司之某商標,並於2014年獲准註冊。因A公司亦疏於確認自己在台灣商標權的狀態,該商標在台註冊超過法定五年評定之除斥期間,A公司就代理商B所取的得商標權僅有非常有限的救濟手段可取回。因此,A公司在台灣就其商標並無商標權,故產生後續商標法上的訴訟與紛爭。

  B公司在取得該商標註冊超過5年後後,為保護自己在商業上的權益,在2019年間開始依商標法主張商標權,在電商平台打擊其他使用同商標得商品,且限制他人使用商標,經A公司嗣後授權的經銷商C公司也遭B公司提告限制使用該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上。

  C公司與A公司在訴訟中不斷提出A公司與B公司間往來的通聯資料,試圖主張B公司的商標權具有應撤銷註冊的事由,但一審與二審皆未能得到法院的採認。C公司經長時間的法律訴訟攻防後,在第三審終於露出曙光,最後B公司才與A公司及C公司達成和解,B公司於2022年間將商標權移轉予A公司,到2023年移轉程序完成,始告塵埃落定。

  申請商標註冊相對於爭訟成本低廉,前述案例可給從事商業活動業主們以下啟發:

(一) 若您是原廠製造商,需盡早申請註冊商標布局:

從商標權表彰商譽的角度,讓品牌聲譽透過商標權來保障,並經過使用加以累積;從成本角度,若遭不當搶註,除蒙受商業利益、商譽損失外,後續救濟將曠日廢時。因此在目標市場進行商標布局,毋寧是品牌邁向國際市場的第一步。

(二) 若您是代理商、經銷商,請確認商標權之權利,並根據合約與法規正確使用商標:

若生產商尚未註冊商標,可提醒原廠申請註冊,或協助原廠製造商取得商標權,展現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在法律上提供互利的權利保障建議,自然能增加互信有益於長期的合作,代理權或經銷權更加穩定,共享商業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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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Knowledge/Knowledge_Info.aspx?IT=Know_1_1&CID=755&ID=7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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