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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自2024/03/15生效

印度日前通過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2024年3月15日生效,修正要點如下:

  • .減輕呈報外國對應案(Form 3)之負擔

    申請印度專利須以Form 3呈報外國對應案的狀態,依舊規定:須在印度案提申同時或提申後6個月內呈報,而若在印度案提申後才申請外國專利,須在外國對應案提申後6個月內向印度官方呈報。

    舉例來說,假設印度案提申前已申請了日本案,則印度案提申時或提申後6個月內須向印度官方呈報日本案資訊(第一次呈報)。若後續申請了美國案,須在美國案申請後6個月內向印度官方呈報(第二次呈報)。同理,倘後續還申請了韓國案,則須在韓國案申請後6個月內再度呈報(第三次呈報),依此類推,甚至會有第四次以上的呈報。因此,多國布局且涵蓋印度的專利申請案,會因Form 3呈報義務而衍生繁瑣作業,呈報期限也須留意,對於申請人的案件管控會造成較高的難度與風險。

    依新規定,首次提交Form 3期限同樣為印度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之後只須在收到印度案第一次審查意見後3個月內提交。上述3個月期限可以延期,最長延3個月。也就是說,透過對Form 3呈報時點的修改,呈報次數相當於減化為兩次,對申請人而言實為一大福音。

  • .縮短發明實審請求之期限

    2024 年3月15日起提申的發明案,發明實審請求期限從原先的優先權日(若無,為申請日)起48個月縮短為31個月。在此之前提申的發明案,實審請求期限不變,仍為48個月內請求。

  • .主張優惠期

    印度發明專利之優惠期為12個月,亦即,申請人可於發明技術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專利並主張不喪失新穎性。新規定引入Form 31,以方便申請人呈報公開事實及敘明其主張。

  • 分割申請之規定

    申請人除了可針對正式申請案提出分割申請以外,針對臨時申請案或分割案提出分割申請,也是被允許的。

  • .提交商業實施聲明(Form 27)之時點

    印度規定專利權人須提交商業實施聲明Form 27來說明在印度實施的狀況。原訂每年呈報一次,新規定改為三年呈報一次。此外,Form 27格式有所簡化,專利權人不須再提供專利發明在印度的價值或銷售數據,如此可減輕專利權人呈報時的負擔。

 

<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D=72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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