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一、推動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並依據行政院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對於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或加強輔導型產業等加強並主動予以「振興輔導」。特將「技術升級轉型」納入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之「創新技術」屬於適用範圍,並採用專用之計畫書格式、適用之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且在核定計畫總經費不變原則下,於核定補助款外加15%,以降低中小企業自籌款,惟加成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二、推動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三、推動架構
(一)說明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為「創新技術」,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二)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創新應用/技術升級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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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升級轉型」係因應貿易自由化就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之中小企業所提計畫能提升既有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以強化競爭優勢,具顯著效益者或規劃以原有核心技術藉由擴大產業應用層次,期轉換其他型態產業者。
(三)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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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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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四)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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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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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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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或「研發聯盟」計畫申請,得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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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得委託相關業者、法人單位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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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諮詢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7020管理顧問業或I10306管理顧問業,並需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SBIR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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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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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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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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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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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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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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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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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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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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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以上須為可能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五)如先執行Phase 1後再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六)「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列產業別者,即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計畫之申請資格。
01. 陶瓷 |
02. 製鞋 |
03. 木竹製品 |
04. 農業 |
05. 成衣 |
06. 寢具 |
07. 袋包箱 |
08. 泳裝 |
09. 織襪 |
10. 毛巾 |
11. 石材 |
12. 內衣 |
13. 毛衣 |
14. 家電 |
15. 動物用藥 |
16. 環境衛生用藥 |
17. 其他經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專案小組會議」認定之項目(帽子、圍巾、手套、傘類、窗簾、護具) |
應備資料
(一)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編號2-4及編號6應備文件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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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線上申請作業,可即時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撰寫計畫書內容,再將備妥之文件用印後上傳。線上申請網址:https://sbironline.sbir.org.tw/Online/User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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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2份。(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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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影本1份,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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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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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1份(參與本計畫之(1)公司負責人、(2)計畫主持人、(3)計畫聯絡人、(4)會計、(5)研究開發人員、(6)顧問均須檢附)。(附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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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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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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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2份(未進駐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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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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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影本1份。(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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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達3%至5%,請提供員工加薪之證明,將列入審查加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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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請至http://www.sbir.org.tw/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如附件D)確認齊全後,可由SBIR官網線上申請系統進行計畫書提交。
單位 |
地址 |
電話 |
總窗口 |
(100)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
0800-888-968 |
(二)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利用上列服務窗口或本計畫電子信箱sbir1@admail.csd.org.tw聯絡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二「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若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