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貿易自由化 ECFA

申請須知

一、推動依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處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依據行政院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對於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或加強輔導型產業等加強並主動予以「振興輔導」。

將「技術升級轉型」納入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之「創新技術」屬於適用範圍,並採用專用之計畫書格式、適用之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且在核定計畫總經費不變原則下,於核定補助款外加15%,以降低中小企業自籌款,惟加成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二、推動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並鼓勵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中小企業提升既有之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以強化競爭優勢,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三、推動架構

(一)說明

本計畫設計架構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與 「研究開發(Phase 2)」,再依研發計畫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自提式聯盟」。

(二)計畫屬性、領域與特色

「創新技術」係指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計畫領域區分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等領域,另可依計畫特色選擇數位轉型或淨零碳排兩項特色,如符合申請廠商得自行擇一申請。    

(三)申請階段

1.「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2.「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四)申請對象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自提式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 60%(含)以上須為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中小企業,且由 1 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3.「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計畫申請,可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a.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可委託相關廠商、法人單位或學校。

b.顧問諮詢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7020管理顧問業或I10306管理顧問業,並需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SBIR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1次為限。

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 Phase 1 後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五)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 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六)「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列產業別者,即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計畫之申請資格。

01. 陶瓷

02. 製鞋

03. 木竹製品

04. 農業

05. 成衣

06. 寢具

07. 袋包箱

08. 泳裝

09. 織襪

10. 毛巾

11. 石材

12. 內衣

13. 毛衣

14. 家電

15. 動物用藥

16. 環境衛生用藥

17. 其他經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專案小組會議」認定之項目(帽子、圍巾、手套、傘類、窗簾、護具)

應備資料

 一、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內容( Phase 1 以簡報格式申請/ Phase 2 Phase 2+以計畫書格式申請),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線上申請逕至 SBIR 網申請(網址:https://www.sbir.org.tw)。

 二 、申請文件:

  (一) 應備文件資料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若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

      1. 個別申請

(1)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1.  

(2)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人數資料(如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若公司人數為 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1.  

(3)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下列各執一份

a.財政部國稅局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

b.稅捐稽徵處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

  1.  

(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附件 E)

(5)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K)

 

      2. 自提式聯盟

        為自提式聯盟者,除應備【1. 個別申請(1)(5)】項文件,另須檢附「SBIR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範本如附件 H,如申請研究開發或細部計畫者需加附件 I)。

  () 其他文件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若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

1.倘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請檢附「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核准公文影本」,並填具聲明書(範本如附件 J),以利於取得本計畫申請資格。

2.申請者自我檢查表(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附件 D)

3.如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碳排」計畫特色,應填寫計畫特色表。

4.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5.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6.顧問諮詢單位須為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7.若具備以下審查加分條件,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 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之公司。
(2) 屬傳統產業、新創事業、女性創業、青年創業等。
(3) 公司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達 3%以上。
(4) 曾參與進行勞動部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
(5) 已登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組織。

(6) 依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者。

(7) 研發計畫標的屬身心障礙相關產品或服務、智慧科技於高齡運輸服務、防災救災之應用或鼓勵產業發展銀髮服務與產品者。

(8) 曾獲提報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2.0 方案(產攜 2.0)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請逕至 SBIR 官網 (https://www.sbir.org.tw/) 專區下載。

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如附件D)確認齊全後,可由SBIR官網線上申請系統進行計畫書提交。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窗口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100)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0800-888-968

二、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利用上列服務窗口或本計畫電子信箱sbir1@admail.csd.org.tw聯絡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二「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若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

最新消息

計畫簡介

計畫說明

下載專區

計畫成果

廠商專區

案例專區

智權加值服務

智能客服

智能客服SBIR智能客服

智能客服
您好!我是SBIR智能客服機器人小新,SBIR計畫相關問題都可以問我唷!請問有什麼我可以替您解答的嗎?
您可以問我以下類型的問題:

SBIR計畫申請資格

SBIR計畫收件期限說明

SBIR計畫各申請階段重點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