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一)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時,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 (三)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申請項目 |
個別申請 (1家) |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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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格 |
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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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屬性 |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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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Phase 2 |
Phase 2+ |
計畫期程 |
6個月。 |
6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
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
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
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
補助 上限 |
每案100萬元。 |
1.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
每案500 萬元。 |
1.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 2.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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