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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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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申請資格
  •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 : 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註: 請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5年。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或歇業。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 以「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 以「聯盟申請」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成員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註),但能證明依計畫需要之合宜性或不具有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占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註:關係人係指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關係人之具體形式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
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聯盟申請」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聯盟申請之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且中小企業成員占比須達60%(含)以上。
申請階段
  • 「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企業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先期研究,以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之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執行創新構想之規劃(如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等)、預期達成之驗證目標與成效,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限個別申請)
  • 「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企業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之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以確保研發成果具可行性與市場性。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具體可行之工作規劃、可查核之量化指標、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企業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所完成之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藉由技術升級、產品商品化、服務功能加值、商業模式優化,達成研發成果多元化應用、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申請企業須於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 -創新擇優(Stag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基於前次計畫成果延續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上限
申請項目 個別申請
(1家)
聯盟申請
(3家以上)
企業資格 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Phase 2 Phase 2+
計畫期程 6 個月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補助上限 每案 100 萬元
  •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
  • 以 2 年為全程, 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每案 500 萬元
  •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
  • 以 2 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備註
  • 個別申請案撥付補助款每家每年不超過 500 萬。聯盟案撥付補助款原則每案每年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每家成員廠商全程補助以 1000 萬為上限。
  • 個別申請案若先申請 Phase 1 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 Phase 2 者,全程補助金額 不超過 1,200 萬元,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 600 萬元。
  • 生技製藥計畫經計畫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1)Phase 1 階段可延長至 9 個月;(2)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3 年;(3)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1.5 年。
  • 申請 Phase 2 及 Phase 2+ 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以個別申請 Phase 2 計畫舉例說明如下:
    • 未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750 萬元。
    •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900 萬元。
個別申請
申請項目 個別申請
(1家)
企業資格 中小企業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計畫期程 6 個月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補助上限 每案 100 萬元
  •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
  • 以 2 年為全程, 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每案 500 萬元
自提式聯盟
申請項目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企業資格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2 Phase 2+
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補助上限
  •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
  • 以 2 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備註
  • 個別申請案撥付補助款每家每年不超過 500 萬。聯盟案撥付補助款原則每案每年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每家成員廠商全程補助以 1000 萬為上限。
  • 個別申請案若先申請 Phase 1 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 Phase 2 者,全程補助金額 不超過 1,200 萬元,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 600 萬元。
  • 生技製藥計畫經計畫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1)Phase 1 階段可延長至 9 個月;(2)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3 年;(3)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1.5 年。
  • 申請 Phase 2 及 Phase 2+ 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以個別申請 Phase 2 計畫舉例說明如下:
    • 未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750 萬元。
    •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9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