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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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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申請資格
-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 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 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自提式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就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申請階段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可行性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 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 服務細部計畫(Phase 2),結案前應包含 1-3 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 營運之量化 KPI 指標。)
- 「加值應用」(Phase 2 +)係指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 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 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 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 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並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 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上限
申請項目 | 個別申請 (1家) |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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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格 | 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 |||
計畫屬性 |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
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Phase 2 | Phase 2+ |
計畫期程 | 6 個月 |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
補助上限 | 每案 1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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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 5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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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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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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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個別申請 (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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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格 | 中小企業 | ||||
計畫屬性 |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
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
計畫期程 | 6 個月 |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 ||
補助上限 | 每案 100 萬元 |
|
每案 500 萬元 | ||
自提式聯盟 | |||||
申請項目 |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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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格 | 中小企業需占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 ||||
計畫屬性 |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
申請階段 | Phase 2 | Phase 2+ | |||
計畫期程 |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 |||
補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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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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