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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新創研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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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協助有創新研發需求之潛力新創中小企業,運用SBIR計畫資源加速研發成果商業化(市場化),同時結合本署TAcc+新創加速器(註)創業培訓資源,協助業者找到產品與市場適配(Product-Market Fit)並獲取商業成長動能。
註:TAcc+新創加速器透過系統性培訓課程、產業業師,以及隨隊教練的投入,協助新創團隊調整商業模式,教育商務及營運技巧,完整其營運與募資計畫書,並在培訓期間持續檢視團隊培訓成效,以提升團隊商業潛能與價值,強化新創團隊成果市場化的目標。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計畫期程6個月(定期)。
- 每案補助款新臺幣100萬元(定額),補助10案為原則,並提供TAcc+培訓輔導資源。未獲補助者,另擇優5案提供TAcc+培訓輔導資源協助落實商業化。
- 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時,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執行。
申請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為民國105年3月1日後成立之新創中小企業,且曾獲下列獎勵者(110年至112年期間)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105年3月1日後成立之新創中小企業
- 曾獲下列獎勵者 (110~112年)
- 新創事業獎
- 綠色科技新創獎勵競賽(決賽優勝者)
- 綠色科技新創獎勵競賽(決賽優勝者)
- TAcc+ 國際商務發展獎勵
- SelectUSA(獲選經濟部SelectUSA 補助選拔賽,並前往SelectUSA活動者)
申請資格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為民國105年3月1日之後成立之新創中小企業,且曾於110年至112年期間獲新創事業獎、綠色科技新創獎勵競賽、G Camp 國際創新創業訓練營、TAcc+ 國際商務發展獎勵、SelectUSA獎勵者。
- 所稱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補助者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