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應備文件資料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其中應備文件【1. 個別申請(1)至(3)項】如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
1. 個別申請
(1)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2)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若公司人數未滿 5 人,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3)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下列各一份
①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
② 稅捐稽徵處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
(4)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 E),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5) 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K)。
2. 聯盟申請
為聯盟申請者,除應備文件【1. 個別申請(1)至(5)項】外,另須檢附「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範本如附件 H)及「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範本如附件 I)。
(二) 其他文件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
1. 倘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請檢附「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核准公文影本」,並填具聲明書(範本如附件 J),以利於取得本計畫申請資格。
2.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 D)。
3. 如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計畫特色,應填寫計畫特色表。
4. 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5. 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5
6. 顧問諮詢單位須為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7. 若具備以下審查加分條件,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之公司。
(2)屬傳統產業、新創事業、女性創業、青年創業等。
(3)公司全體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平均達 3%以上。(勞保投保證明、薪資清冊等相關佐證文件。)
(4)曾參與進行勞動部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
(5)已登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組織。
(6)依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者。
(7)研發計畫標的屬身心障礙相關產品或服務、智慧科技於高齡運輸服務、防災救災之應用或鼓勵產業發展銀髮服務與產品者。
(8)曾獲提報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2.0 方案(產攜 2.0)。
(9)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產業之申請資格,即「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列產業別者。
01.成衣 |
02.內衣 | 03.毛衣 |
04.泳裝 | 05.毛巾 | 06.寢具 |
07.織襪 | 08.鞋類 | 09.袋包箱 |
10.家電 | 11.石材 | 12.陶瓷 |
13.木竹製品 | 14.紡織帽子 | 15.圍巾 |
16.紡織手套 | 17.傘類 | 18.布窗簾 |
19.紡織護具 | 20.農藥 | 21.環境用藥 |
22.動物用藥品 |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與會計、研究開發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欲執行Phase 1或Phase 2計畫,與技術是否取得專利並無直接關係,而是依欲申請之計畫內容進行階段選擇,各階段定義如下:
1. 「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企業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先期研究,以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之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執行創新構想之規劃(如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等)、預期達成之驗證目標與成效,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2. 「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企業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之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以確保研發成果具可行性與市場性。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具體可行之工作規劃、可查核之量化指標、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3.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企業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所完成之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藉由技術升級、產品商品化、服務功能加值、商業模式優化,達成研發成果多元化應用、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申請企業須於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 -創新擇優(Stag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基於前次計畫成果延續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申請SBIR計畫前,如果計畫的進度已進行一部份,則計畫書經費編列要從剩餘還未完成的項目來編列較為適宜,但計畫書中仍可提及已完成的部份。
SBIR計畫著重在補助技術創新的精神與技術開發的過程,所以如果技術已開發完成,甚至準備或已進入量產階段,則不論是否已申請到專利,都不再適合申請SBIR補助。
已取得專利之產品或技術可以申請計畫,惟請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
若專利期限過期,仍可申請計畫,惟申請前請先評估該項產品或技術是否仍具創新性。
SBIR計畫書範本可至SBIR官網下載專區下載。
網址:https://www.sbir.org.tw/sbir/dw_apply。
SBIR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正式收件後,「可來信或來電詢問承辦進度」。
(sbir1@admail.csd.org.tw、sbir2@admail.csd.org.tw)或來致電本辦公室(0800-888-968)免付費專線,進行查詢。
因目前SBIR計畫已全面改採線上申請,故欲申請者皆須先申請帳號方能提案送件。
線上申請的帳號為申請公司的統一編號,密碼將會寄送到當初申請時設定之E-mail信箱內,如果密碼遺失,請來信(sbir1@admail.csd.org.tw、sbir2@admail.csd.org.tw)或來電查詢(0800-888-968)。
SBIR計畫的相關承辦人員與審查委員都有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同意書,而申請者之計畫資料也都列管為機密資料,所以不會公開也不會外洩給其它任何單位。
【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5年 。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申請計畫者,如欲申請Phase 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六、 以「聯盟申請」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成員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註),但能證明依計畫需要之合宜性或不具有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占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
註:關係人係指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關係人之具體形式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
本計畫之補助依申請之研發計畫標的分為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等六項領域,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限個別申請)、「研究開發」(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
以下就此三階段說明如下:
- 「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企業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先期研究,以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之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執行創新構想之規劃(如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等)、預期達成之驗證目標與成效,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 「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企業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之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以確保研發成果具可行性與市場性。申請企業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如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具體可行之工作規劃、可查核之量化指標、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企業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所完成之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藉由技術升級、產品商品化、服務功能加值、商業模式優化,達成研發成果多元化應用、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申請企業須於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 -創新擇優(Stag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基於前次計畫成果延續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只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申請資格,皆可申請本計畫。
公司員工人數的計算,將以參照員工在國內勞保投保人數而定。所以不論分公司在哪,或者員工數有多少,只要在國內所投保的人數在200人以下,且符合其它申請的相關規定,皆可申請SBIR之計畫。
申請計畫中所編列的研發人員,如果勞保投保單位皆為申請廠商之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基本上都可以申請SBIR計畫,只是仍應以國內之研發人力為原則,且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如果計畫完成後欲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約定。
計畫申請時,國稅及地方稅最近1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皆表示為『無欠稅記錄』,即不影響申請資格。
原則上無法在前案執行期間申請新案。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如欲申請延續案(如phase1後申請phase2、phase2後申請phase2+)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
可以,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須以不同計畫名稱申請。
-
計畫須設定不同核心技術驗收標的。
-
同一研發人員跨計畫人月數合計不可超過12人月。
-
同一研發設備跨計畫投入月數合計不可超過12個月。(各科目費用不得重覆編列。)
「創新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服務」: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的建立,或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量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 SBIR計畫並非一定得先申請Phase 1計畫後,才能申請Phase 2計畫。如果計畫已符合Phase 2的精神,則可直接申請Phase 2計畫,且申請時需在提案計畫書內容中自述已進行的可行性評估結果,以利委員審查與評估。
- 計畫的先期研究(Phase 1)成果請填寫於計畫書格式中(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之(三)可行性分析),並於計畫審查會議時詳加說明。
SBIR計畫無收件期限,全年受理,並採線上申請作業,廠商可隨時線上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且將應備文件資料用印後上傳,點選送出即可完成申請作業流程。
SBIR申請廠商只要是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且營業中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無違反法規或欠稅等情事,皆可以申請補助。若為外資在台成立之子公司或轉投資企業,其持股比例並無限制。請注意,申請公司不得為陸資企業或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每家廠商與會人數至多為 3 人,以參與計畫研發人員為主,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外聘顧問等與會人員至多 1 人。
- 審查會議前3日,申請廠商需提供所有與會者名單,連同最新一期之公司勞保名冊予SBIR辦公室。審查會議當日,與會者應備妥足資証明公司正職員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件或健保卡等為宜(委外單位請提供該單位識別證)
委員及辦公室書面審查意見於計畫審查會議前5日提供。
計畫之審查並非僅考慮參與人員學歷部分,計畫研發人員經歷亦是重要考量因素,除此之外技術創新性、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等皆為計畫審查重點。
計畫期程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研究開發/細部計畫與加值應用三個階段,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申請 項目 |
個別申請 (1家) |
自提式聯盟 (3家以上) |
|||
企業資格 |
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需佔計畫成員須60%(含)以上,且為主導廠商 |
|||
計畫 屬性 |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
|||
申請 階段 |
Phase1 |
Phase2 |
Phase2+ |
Phase2 |
Phase2+ |
計畫 期程 |
6個月。 |
6 個月以 上,以2年為限。 |
6 個 月 以上, 以1 年為限。 |
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
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
補助 上限 |
每案100萬元。 |
元。 |
每案500 萬元。 |
|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萬元。 |
備註 |
|
SBIR計畫的期程計算與會計年度無關。
SBIR計畫的補助經費是補助性質的,若依正常程序順利執行計畫結案,是不需要償還的。
但若計畫執行有終止、解除,或經費的核銷未依規定辦理等問題,本辦公室則有責追回相關款項。
申請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原則上應按照計畫期程之比例計算,例如:
-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時,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無論計畫期程長短,自籌款金額皆不宜大於公司之資本額,若超過則應補充說明公司之財務規劃。
在SBIR計畫中公司負責人可同時擔任計畫主持人,且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皆須編列人事費,負責人為研發人員之一者,亦同。
計畫主持人必須是公司全職研發人員,若計畫主持人已非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須提供退休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職業災害保險等)。
依研發人員之學、經歷可分為以下4種(詳見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之註一:各級研究員定義):
1. 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教授、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及相當政府機關簡任技正、簡任工 程師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 曾任國內、外大專副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3)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4) 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5) 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
2. 副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理教授、專業研究機構副研究員及相當政府機關薦任技 正、薦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 曾任國內、外大專講師或研究機構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2)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
(3)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4) 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5) 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3. 助理研究員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講師、專業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相當政府機關委任技 士、委任工程師等以上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屬之:
(1)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
(2)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3) 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4. 研究助理級:指具有國內(外)大專助教、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助理等身分,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者屬之:
(1)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2) 國內、外專科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達三年以上。
(3) 國內、外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協助研究工作達六年以上。
不論是新聘人員或者已是公司正職人員,其健、勞保費用皆不得編列在計畫人事費用中。
待聘人員需為計畫執行期間新聘之研發人員,申請時無需檢附證明,但需填寫擬新聘研發人員之最高學歷(如:大學OO相關科系)及參與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
若執行期間聘不到合適的人員,需以計畫變更方式處理,由審查委員進行合理性審查。
所申請的設備皆需為公司財產,需有財產編號,帳面價值就會計每年折舊後價格計算。
每月使用費 = A/(剩餘使用年限x12),並依預計使用月數編列。A = 新購設備為購置成本,舊有設備為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或未折減餘額。該設備如有預留殘值,則剩餘使用年限應外加1年。
如剩餘使用年限為零者,月使用費為該設備殘值除以該項計畫執行年度乘12個月。(如該項計畫自111年12月開始,至112年11月結束,則執行年度為2)。
新購置、購置一年內及保固期間內之設備,只要是公司財產目錄上的資產設備且為計畫研發階段所必需的設備,皆可依投入比例編列設備使用費,但不可編列維護費。
設備使用費是指為執行專案計畫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或軟體,依雙方議定使用費計算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若為執行專案所需的軟體,且屬於公司資產設備經委員審核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即可認列。
設備是指為執行專案計畫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或軟體,而書籍大部份都是為了獲得資訊所需的物品,所以較不適合編列於設備使用費。
設備是指為執行專案計畫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或軟體,所以設備維護費僅為提供編列於計畫中之設備儀器(新購置一年內設備不得編列維護費),所以並不會包含建築物之折舊費用。
顧問及轉委託研究不能重覆編列給同一對象,但技術引進(技術授權)及委託研究則需視計畫實際委託內容及需要而定;技術授權應屬授權費用,以技術合作或授權、指導的方式取得並引進技術。而委託研究則應屬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專案研或研發所需之費用……等,原則上轉委託對象應為單位不得為個人。
委託合約的期程及付款時間需是在計畫執行期程之內。所以若申請時,已有轉委託對象的話,可以先行簽訂草約或備忘錄,若已於申請時即已談妥或簽訂,則應注意合約執行之期程是否於計畫執行期程之內,所有計畫執行的經費核銷皆需落在計畫期程之內。簽約時需檢附雙方皆已用印之正式合約。
宜請提供合約、草約或備忘錄等資料補充說明,內容應述明委託內容、經費與期間等資料。
- 應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 請載明委外工作內容、委外期間、委外費用、付款辦法等,宜留意其委外付款辦法應於計畫結束後、財務查核前付迄,不得為期末報告繳交後獲經濟部同意後才付款。另付款憑證應於計畫期間內。
- 委外合約書若於合約未提及委外工作內容,應提供委外計畫書。
- 委外費用不得包含為輔導提案服務費、申請計畫書及簡報撰寫及期中期末報告撰寫等費用。
- 所簽訂合約為未稅或不含營業稅。
- 依公司法規定簽約代表應為公司負責人,若未以負責人簽訂,請出具授權簽約人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