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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草案施行後之第三人意見書:取代原異議制度!?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民國110年1月7日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針對商標爭議案件之救濟制度有極大變動,擬廢除異議制度,此舉將大幅提高第三人意見書的重要性,重點如下:

一、爭議案救濟程序和審議制度的變動及影響

  1. 異議制度之廢除:

對於註冊的商標認有不得註冊情形時,依提起期間不同或是否具利害關係人資格,得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鑒於現行商標法異議及評定可主張的商標不得註冊情事規定相同,且據智慧局統計,高達97%之異議案,皆主張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9~15款)。由此可知「任何人」皆得提起的異議與「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的評定,程序功能實已相差無幾並近乎重疊,且商標申請階段接受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以提升商標審查之正確性,故擬廢除異議制度並修正評定申請人限制,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將商標不得註冊由評定制度解決。

  1. 審議制度的改變:

智慧局將設「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爭議案件,採三人合議制。原則採「言詞審理」,須以當事人雙方的言詞陳述為依據,例外情況改採書面審理,與現行僅以書面審查大相逕庭。

因爭議案屬爭議兩造的私權爭執,為避免審查機關再如過往由公親變事主,故若當事人不服審議結果,可於處分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無須訴願,逕向第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爭議訴訟,上訴審為「最高法院」,採二審終結制,並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民事訴訟程序,由爭議案申請人與註冊人為兩造當事人對審。

二、第三人意見書重要性:

商標審查階段的「第三人意見書」,允許「任何人」針對違反不得註冊事由的商標申請案表示意見,雖其性質屬單純提供審查資料,審查員是否採認無須回覆該第三人,僅在意見書內容足以使審查員產生有不得註冊的心證時,才會轉知商標申請人陳述意見。而對於有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之商標,現行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於修法後僅有評定制度撤銷註冊,是以「第三人意見書」有取代異議的趨勢,其重要性將大幅提升(參下列流程圖)。智慧財產局亦將「第三人意見書」制度視為異議程序廢除後降低異議申請需求的配套措施。由於第三人意見書需於商標申請案審定核准前提出,一旦廢止異議制度,在先商標權利人須面臨如何適時地監看申請中商標並即時提出第三人意見書的挑戰。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