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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著作權法新修正草案

為因應數位時代所產生之著作之新使用方法,台灣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考國際條約與各先進國家的法令,在2020年1月30日公布了著作權法部條文修正草案。此修正草案業於2021年4月8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已送立法院審議。茲將草案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的定義

按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透過網路將音樂、畫面等著作傳達於公眾之行為係「公開傳輸」。用網路以外方式(如無線電視訊號)對著作直接播送,則為「公開播送」。因此,今日常見之利用網路直接播送之行為,按前揭現行著作權法之定義,即屬「公開傳輸」而非「公開播送」。

然而,在直接收視收聽著作時,著作究竟是透過網路提供、抑或是透過網路以外之技術手段提供,觀眾實難加以區別,區別實益亦急遽縮小。此一客觀事實,推動智慧局對「公開傳輸/播送」之定義進行調整。

依修正草案之新定義,不論是透過網路、或是透過網路以外的通訊技術,只要是直接播送(不可回看)者,均屬「公開播送」。另一方面,使觀眾聽眾可自行選擇時間、場所,而以網路或其他技術提供、傳輸著作物的行為,則屬「公開傳輸」。

二、新增「再公開傳達權」

為了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草案新增一項排他權,即「再公開傳達權」。凡利用螢幕或擴音器等設備,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物直接傳達給公眾之行為(例如在購物中心放YOUTUBE影片),為「再公開傳達」,應經著作權人同意。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人權利,亦尋求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調和。為達此目的,修正草案規定:

(一) 為了因應現場課堂教學活動之需要,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另一方面,為了學校進行網路遠距教學之需要,在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時,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外,為了使傳統上利用廣播提供進修教育之空中大學及各級進修學校得利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該等學校或機構不得藉此從事營利行為。又,除有前述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之情形,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二) 新增在圖書館等文獻保管場所進行合法線上閱覽之相關合理使用規定。例如,在現行法下,將圖書館藏書數位化、而使讀者進行線上閱覽之行為屬「公開傳輸」,本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依修正草案之設計,若符合一定條件,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即為線上閱覽。

(三) 本次修正草案新增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之規定、以及(在台灣常見的)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健康操、太極拳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

四、處理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狀況

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為對應此種問題,本次修正草案增訂強制授權之規定。亦即,若已公開之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在)不明、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時,欲使用著作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又,使用人在申請強制授權許可之同時,可申請藉支付保證金而在取得許可前先行使用。

五、處理助長著作權侵害的廣告

當代數位社會之電子商務已大規模仰賴網路廣告之行銷。因此,對於盜版品之網路行銷活動給予先制打擊,已成為反仿冒與著作權保護之必要手段。有鑒於此,此次修正草案規定:於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從而,若草案通過,則於網站兜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六、修正損害賠償規定

在著作權民事侵權訴訟中,原告是否受有損害、損害賠償如何計算,為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之事項。為適度減輕原告舉證責任,修正草案引入授權金做為損害賠償額計算手段。若草案通過,往後權利人可選擇以相當之授權金計算損害賠償金。

七、修正過重之行刑責任之規定

現行法下有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下限的刑罰規定,為使法院能裁量個別事件的情形避免刑罰變得過重,故刪除該下限。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