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及單一專利(UP)制度,有機會於2022年啟動
歷經數次波折,德國終於批准歐盟「單一專利法院協議(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協議)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先前於2020年3月裁決:德國批准UPC協議所依據之法案(以下簡稱批准法)違憲而無效,因德國聯邦議會三讀程序未符合法定多數決要件(詳見本所前報導)。2020年11月,德國聯邦議會重新表決,以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之決議三讀通過批准法(詳見本所前報導)。後續批准法曾於2020/12/18生效,但隨後針對批准法的兩項臨時禁制令被提出,因而再度停擺。2021/7/9,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駁回上述臨時禁制令,此決定代表批准法生效,德國確認通過UPC協議。因此,德國法界推測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及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制度有可能於2022年上路。
依歐洲專利公約(EPC)所制定的現行歐洲專利(EP)制度,申請人雖可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單一申請並經過EPO單一審理程序來獲准歐洲專利,而不需分別向各EPO會員國提申專利,但在專利獲准後,申請人若欲指定於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仍需依各國規定來準備領證相關文件(例如翻譯文件),並一一向各國繳費與辦理領證。但若採用單一專利制度,申請人有機會一次最多可同時獲得歐盟中的24國保護(註1),不用逐一指定個別國家,節省領證費用且程序單純。而且單一專利的年費只須向EPO繳納,費用僅為德國專利年費的2~3倍,卻能同時享有多國保護。不過,在選擇單一專利制度前須注意的是,雖然可以在單一專利會員國(以下簡稱UP會員國)同時獲得專利權,但專利權一旦被無效而撤銷,也是在所有UP會員國都生效。
倘若單一專利制度如期在2022年上路,上路以後取得核准的歐洲專利權人,可自由選擇要使用現行EP制度在指定國家領證,或利用UP制度同時在多國獲得保護。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並不會因選擇UP制度而阻礙該專利在其他非UP會員國取得保護。申請人可在領證階段併用現行EP制度與UP制度,一方面利用UP制度取得UP會員國保護,另一方面同時採現行制度,分別向其他非UP之EPO會員國繳費與辦理領證,如此也相當於取得EPO所有會員國之專利保護。而在單一專利上路前取得核准的專利權人,則無法利用單一專利制度,只能循現行制度,指定個別國家取得保護。
而歐盟單一專利的訴訟案件,將由單一專利法院審理,判決效力及於所有加入UPC協議的歐盟國家(以下簡稱UPC會員國)(註2)。須注意的是,UPC同時也對一般歐洲專利案件有專屬管轄權,亦即,一般歐洲專利若在UPC被判為無效,該判決效力將及於所有UPC會員國。若專利權人不願其歐洲專利受UPC管轄,可就其擁有的歐洲專利選擇從UPC管轄權退出(opt-out),如此一來,管轄權就回歸到個別指定國家的法院手中。
註1:須同時為UP會員國及UPC會員國,才能適用UP制度。截至目前歐盟有27國,其中西班牙、克羅埃西亞未參加UP制度,而波蘭雖有加入UP制度但已表示不加入UPC協議,故言「有機會一次最多獲24國保護」。至於實際情況,仍要觀察UP會員國是否加入UPC協議而定。
註2:目前UP會員國與UPC會員國不完全相同,現共有15國批准UPC協議,分別為奥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及瑞典。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