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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份的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72期發燒出版

本月專題—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為落實專利訴訟效率化,避免因反覆爭執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拖延未決之情形。民國96年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允許舉發人可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目的。另為衡平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亦賦予專利權人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然而在法院實務運作下,更正案須待專利專責機關作成更正准否之處分後,方得進行審理,以致難以落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年12月30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稿)」,將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制度,而該草案第91條之8亦規定,舉發人未曾於專利專責機關審議程序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於爭議訴訟不得提出。本月專題擬從新證據的提出與更正之互動進行檢討,兼論修正草案第91條之8之立法妥適性。本月論述「論複數引證案評價模式演變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就我國近期司法實務個案,於進步性判斷中如何結合複數引證案之方式進行討論,詳細內容,請參閱下列相關連結。

本月專題文章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呂紹凡)
論複數引證案評價模式演變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江宛錚、施瑩欣)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