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針對今(27)日立法委員與音樂產業召開「金曲獎結束,我們真的重視音樂人心血嗎?」記者會之回應說明
有關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於8月27日上午舉行「金曲獎結束,我們真的重視音樂人心血嗎?」記者會,與會人員針對近期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表達憂慮及呼籲更多的配套,智慧局澄清說明如下:
1.音樂人認為阿公阿嬤在公園播放音樂伴舞不用付費,剝奪其權益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目前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的非營利活動,是利用音樂著作進行的公開演出的行為,原則上必須取得授權,否則會有刑事責任。本次修法即考量阿公阿嬤在公園以自有設備播放音樂跳舞,為我國特有民情,且有益阿公阿嬤身心健康,應予以合理使用,較符合我國國情,因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要有符合社會公益及文化發展的考量,故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調整的必要,以避免一般民眾活動動輒違法而被告侵權。惟若有聘請老師教學,並支付教學費用,則應由老師取得授權。而智慧局於7月13日邀集各界召開著作權法修法意見交流溝通會議時,與會專家學者亦認為修法合理;至於音樂人要求由政府為公共場所的音樂使用付費部分,涉及預算編列事宜,智慧局尊重權責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
2.針對錄音著作授權電影或電視劇使用後,可否再對後續壓製的DVD主張權利問題
電影或電視劇使用到錄音著作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的錄音歌曲,本就要取得唱片公司重製的授權,然而為避免影響電影或電視劇的流通,一旦錄音合法被灌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DVD後,錄音著作權人就不能再對該視電影或電視劇的後續利用(例如再壓製、出租)主張權利。智慧局於上述7月13日會議時,影視產業及實務界律師認為符合實務商業運作模式,均支持本次修法,且符合國際公約。至於王委員指稱「條文規定之『固著』可能有非法而不利於唱片業者之情形」部分,智慧局說明該條規定本來就是在促進合法視聽物方便流通,故本來就是要合法固著,未經錄音的合法授權就被錄製到電影或電視劇中,或電影、電視劇被盜版時,是屬於侵權行為,錄音著作權人當然可以主張權利。因此,與王委員的意見是相同的,必須是合法錄製,未經授權錄製會構成侵權。
3.至於國慶籌備委員會發函給各唱片公司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無償提供音樂一事,王委員認為錯誤示範一節,智慧局會向相關的團體進行了解。針對前述關切議題,會持續與音樂產業進行溝通。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