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Trademark Review發布「未註冊的商業標示如何在美國保護」報導
公司沒有去註冊商標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認為不敷成本、區域使用的考量、或是相似的商標已經被他人先行註冊。有時不是不想註冊商標,而是有其它商業考量、現實中不可行或是註冊後會面臨一定法律風險。
理論上註冊商標可以帶來最多的利益,但是在美國法律上,尚未註冊商標的公司仍然有方法可以保護其商業識別相關的IP權利。
普通法(common law)中訂定的權利
首先要了解的是美國商標權的認定與他國有所不同。在美國,商標的實際使用才會產生商標權,不像其他國家是註冊後才產生商標權。另外,美國可以在沒有任何實際使用的情況下完成商標註冊,與其他國家不同。因此,「時間第一,權利第一」,即使沒有美國聯邦的商標註冊,知識產權所有人在理論上仍然可以實施健全的商標權。
在普通法的規範之下,「持續使用商標,以識別某一賣方並區分其它賣方的商品或服務」,則可產生商標權(trademark right)或商業外觀權(trade dress right)。並且,普通法權利只要被確立,就不能被後來聯邦商標註冊所取代。
使用範圍的證明
雖然普通法商標權是通過使用就可以創造,但權利實際所保護的範圍,則是由「是否在地區內普遍被認知」及「是否涉及貿易行為」所認定。因此根據第43(a)條,針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主張普通法商標權時,原告必須確立在給定區域內的實際使用來證明其商標的權利;相反的是,有註冊的商標權人自動在全國範圍內享有無限的商標使用權,無須提出證明。
舉例來說,一間餐廳在一座城市中提供服務並享有普通法商標權,而它的聲譽可能延伸到其它地區。餐廳的顧客可能來自四面八方,但餐廳老闆必須證明其聲譽超出其核心(甚至可能是本地)人口範圍,才能在其實際服務範圍之外行使其權利。因此,理論上餐廳老闆能夠阻止競爭對手在同城市以相同的名稱開設餐廳;但地區擴大時,它需要證明其信譽已擴展到鄰近州,才能在該州禁止同名的店家。
而證明其聲譽的證據包括具影響力的媒體、大量的營銷紀錄,以及最重要的,該特定領域有大量顧客光顧的證據。
但有鑑於現今網路之發達,沒有網站的企業少之又少;借助互聯網,即使是小型的本地企業也可以在其地區之外獲得聲譽。但是,完全基於網絡的業務(例如:電子商務)即使持有具有商標的網站,也不會在所有可以訪問該網站的地方授予權利。取而代之的是,就像餐飲業者一樣,必須在給定區域內的普通法權利中,證明該區域內的消費者對其商標有實際認識。此外,要在沒有聯邦登記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利,當事方必須提出請求並證明:
- 他們是首先使用此產品或服務相關商標的使用人
- 他們的市場滲透力足以防止新進者在特定地區的市場中使用該商標
2014年的Hanginout Inc訴Google Inc一案(54 F Supp 3d 1109(SD Cal 2014))就具有代表性。儘管法院同意Hanginout是商標的先前使用者,但法院裁定該公司無法在指定的地理區域建立足夠的市場滲透率。Hanginout辯稱,其普通法權利在全國範圍內應得到實施,因為它通過其網站和iTunes應用程式以HANGINOUT商標提供計算機相關的服務,並透過銷售擁有全國性的消費者群體。法院否決其辯訴,稱Hanginout沒有提供任何有關其註冊用戶實際位置的證據。
儘管有各種途徑可以證明地區上的使用,但一些法院通過審查以下內容,來權衡普通法使用者是否在法律上建立了足夠的市場滲透率:
- 商標權人的銷量和增長趨勢
- 潛在購買者中實際購買商標產品的人數
- 廣告發布數量的多寡
商業外觀權(Trade Dress Right)
保護未註冊的商業外觀權也非常重要,且這也是權利持有人可以尋求的最常見的未註冊商標權類型。大多數的大公司都具有遠見,並且有能力為其品牌名稱和系列商品都取得商標註冊;但不是所有人都會為產品的構造、外觀進行註冊。因為只要產品能夠證明其來源,其構造與外觀就受到商業外觀權的保護;並且顏色、聲音或氣味都可以作為商業外觀權得到保護。
商業外觀權會從產品的整體外觀或構造來考量,因此較小的設計可能就無法作為商品外觀受到保護;單純作為產品的形狀或設計(非包裝外觀或視覺設計),其商業外觀就不被視為具有獨特性。此外,如果用產品的構造來認定商業外觀權,則還需由專家協助證明該構造沒有功能性。但反過來說,產品的包裝設計、甚至飯店的獨特和風格化佈置也可被認為是商業壞觀的類型。
對沒有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外觀來說,行使商業外觀權是保護產品外觀的唯一實質方法。但要了解的是,雖然強制執行未註冊的商業外觀是有效的,但會伴隨著成本高昂的證明程序。
總結來說,保護未註冊商標的方法在美國是存在且可行的,但是這樣在準備有力證據可能會付出更多成本。因此在實務面上,還是提醒權利人盡可能要去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