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 Supra發布「你可以為無法實現的技術申請專利嗎?」報導
你可以為無法實現的技術申請專利嗎?
在美國申請專利,可專利性的首要要求之一是35 USC 101所訂定的實用性要求: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且有用的過程、機器、製造、物質組成,或任何新穎且有用的改進的人,可以依據其專利名稱涵蓋的條件和要求項獲得其專利)
由於無法實現的技術沒辦法變得有用(useful),因此標準答案是「不」,您沒有辦法申請不可行的專利。
然而,USTPO雖不應該針對無效的技術頒發專利,但它並不總是能夠識別出無法實現的技術。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發現該技術的披露不夠合理,則審查官會以”未遵守35 USC 112(a)的要求”為由,核駁該專利申請:
35 USC 112(a)的說明如下: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tain a written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and of the manner and process of making and using it, in such full, clear, concise, and exact terms as to enable any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to which it pertains . . . to make and use the same.(說明書中應包含該發明的書面說明,以完整、清晰、簡潔及準確的術語載明本製造方式和使用方法,以使所屬領域的任何技術人員都能夠使用或製作相同的東西)。若再參考35 U.S.C. 114之規定,審查員如對發明仍有疑問,則可要求發明人提供簡易的工作模型,以有效地展示其發明的若干部分。
因此,如果你申請的專利需要利用「誇大的專利名稱」或是「不完全的技術披露」迴避審查官的審查,則你申請的專利本身可能原本核准的機會就不大。舉例來說,被稱為”電磁永動機”的PCT專利申請WO2012 / 093272就因名稱不符合常識被審查官所核駁。
但也並非所有相關專利都是如此,有趣的是,針對”永動機”所設立的美國專利分類(415/916)是存在的,而且該分類除了有239公開的專利申請之外,還擁有27項已發布的專利。
因此如果當您問說「可以為無法實現的技術申請專利嗎?」時,也是更好的問題是「您為什麼想要申請此專利?」。理論上,沒有人會對無效的技術進行侵權行為,執行你的專利權在訴訟上也不總是專利申請的目標。一項已發布的專利也是對所公開技術的一種背書,僅僅背書就可以成為申請專利的充分理由。但此時要注意的是,你拿到的專利也許僅認可專利內容是新穎的且非顯而易見的,而不是對該技術本身實際價值的認可。
資料來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can-you-patent-something-that-doesn-t-55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