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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IP發布「俄羅斯專利局認為瓶子的形狀『不夠原創』而不予註冊商標」報導

俄羅斯商標申請第2019731757號,申請人就第32類商品和第35類服務提出申請,該商標的設計是一個使用常見傳統設計的藍色瓶子3D圖像。瓶身是具凹凸面的五邊形聯集,瓶子的底座則由沿著中央圓周環繞的一個五芒星組成。

專利局的決定

俄羅斯專利局駁回了申請,因為根據審查員的說法,該申請要求保護的標的不符合該國民法第 1483條的規定。因為其申請保護的3D物體名稱代表了一種用於儲存和銷售液體產品的容器,該形狀明確受其「使用上的目的」所限制。

因此,它表示該種瓶身的設計對消費者並不具有區分能力,只有在使用過程中獲得了可證明之顯著性的情況下,此類名稱才能受到保護。

申請人對專利局的決定提出上訴,認為瓶子的形狀並不是一個傳統的設計。如果商標申請被認定為不可保護,則應符合兩個條件:(1) 形狀完全只具功能性 (2) 形狀是傳統、眾所皆知的設計。

並且,本次要求保護的設計具有額外的特性:(1) 瓶子的外型是一個經過特別設計的形狀;(2) 該形狀並不具有功能性。申請人表示,消費者會選擇這種瓶身設計是因為外觀上就具有產品識別性。

法庭的決定

法庭對申請人的論點並不滿意。法庭指出,要求保護的名稱無疑是一個藍色瓶子,瓶子的主體具有幾何圖形形式的凸凹元素,並以非酒精飲料、啤酒和水以及其他類似產品為標地進行註冊。

但瓶身上的壓花元素(凸面和凹面)、瓶口的螺紋、底部的凸起和凹陷都沒有提供足夠的獨特性或風格,並無法特別讓消費者做出區隔。

尤其,凸起和凹陷能使瓶子更穩定,螺紋頸部可以幫助使用者緊閉瓶子,瓶身上的壓紋元件在使用過程中提供牢固的抓握。這些特色都實際有助於其使用的便利性,證實了審查員關於其功能性的結論。

相互矛盾的標準

本次拒絕商標註冊的主要原因是它不夠原創,但有時這是一個難以評估的標準。在本案的情況下,「不夠原創」這個詞看起來仍有點模糊難以定義。原創性的充分性從何認定?原創與非原創的界限在哪裡?

然而,本案中的審查人員與法庭最後也並非針對瓶子的原創性與否做判決。可得知,有時原創性不是唯一的審查標準,產品功能性、消費者認知都會加入考量造成影響。

資料來源:https://www.managingip.com/article/b1t0x5gqf0bkcs/russia-patent-office-and-chamber-find-the-shape-of-bottle-to-be-insufficiently-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