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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113年1月1日日本大地震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113年1月1日日本大地震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113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