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生成式AI 創作留意侵權紅線
經濟日報 王翼升
AI時代來臨,在AI創作日益常態化的同時,企業與使用者也面臨日益複雜的著作權問題。生成圖片或文字是否具備著作權?若被商業使用,是否可能無意間觸法?最主要關鍵仍要先分辨,AI生成圖片是否有加入「人」的創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受保護著作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創作領域,且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換言之,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須為具備創意表現,並非單純模仿或抄襲的成果。且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釋」中進一步說明,AI生成內容能否成為著作,須視人類創意投入程度而定。
從該函釋可看出,AI創作可區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例如使用AI繪圖工具時,若創作者對風格、構圖、主題等有具體想法與操作,則仍可視為人類創作,依法享有著作權。
第二類則為「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亦即創作過程中幾乎無人類參與,單純依AI自動生成結果。此類作品,因缺乏人類精神創作參與,原則上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範疇。
實務上也呼應此觀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5號判決指出,若使用電腦程式繪製圖案時,操作者在設計、構圖、比例與色彩等方面有明確創意參與,則該圖像為具備「個性表現」之創作,依法享有著作權。
因此AI工具定位至關重要。它是「創作工具」還是「創作主體」,關鍵在於是否有「人」的創意投入。只要使用者能在AI創作過程中展現個人思想、風格與情感,該成果即有可能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
此外企業也應重視另一潛在風險,當委託外部行銷公司製作文宣,若承包方使用AI生成圖像或文案,卻未釐清素材來源,即可能誤觸侵權紅線。舉例而言,當下指令給ChatGPT,ChatGPT坦言:「無法辨識圖片或文字實際出處,也無法追蹤使用者提供內容的網路來源。」這代表,使用者即使無意模仿,AI所生成內容仍可能與他人作品近似,引發法律爭議。
為避免此狀況,建議企業應透過契約機制與內部規範,提前防範相關風險。特別是在委託行銷或設計公司製作素材時,應於契約中明文約定以下條款:一、行銷公司應保證所交付素材不侵害第三人著作權、肖像權等智慧財產權;二、如發生侵權,行銷公司應承擔完全賠償責任;三、視情況加入條款,限制行銷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是否得使用生成式AI;四、若使用AI,應要求保留創作紀錄與使用工具資訊,作為後續舉證依據。
企業內部也應建立相關作業規範。例如是否開放AI參與創作?生成內容是否需經人工審核?是否須標註來源或提示語?這些細節皆攸關後續法律主張與實務執行依據。(本文由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翼升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聯合報系,記者 王翼升。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79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