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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電影院奇葩行為頻傳只是翻拍片頭、片尾分享也觸法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

暑假是電影強檔期,即使已是串流多元的時代,仍有不少民眾會選擇進電影院,透過大螢幕感受電影魅力;近期知名KOL就在粉絲專頁上分享,於電影院遇到各種奇葩狀況,有民眾不僅在電影院裡滑手機,更拿出手機出錄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錄影行為已觸法,須負擔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知名KOL台灣妞4日就在臉書粉絲專頁上分享,到電影院卻遇到隔壁的人不停的講話、滑手機,最後「拿起手機出來錄影」,內心也掙扎要不要告訴他,已經違法。

在社群平台蓬勃發展時代,民眾喜歡隨手錄影並上網分享,但上傳「片頭、正片、片尾」等畫面到Facebook、Instagram、Threads、Tiktok等任何社群平台上,都屬於盜錄行為,此舉已觸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在官網提醒,擅自攝錄電影畫面再上網分享,會涉及視聽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智慧局呼籲,尊重智慧財產權,是守法的表現,更是支持創作者持續為大家帶來更多精彩影音作品,並促進影視產業蓬勃發展的重要力量。

一般民眾若無營利目的,但在電影院錄音、錄影,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於公開上映電影進行錄音或錄影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而有營利目的者,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如盜版販售、網路散播等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可處5年以下、150萬元罰金;至於錄音、翻拍、剪輯、網路直播等侵害重製權、公播權、公開傳輸權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記者 林菁樺。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101711>